研究院章程

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章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
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
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围绕河源的新材料、电子信息、高端装备、智慧农业和职业教育等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活动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民政局,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是河源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。

第五条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47号金地创谷C2-2栋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广东技术师范大学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 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5元;出资人:广东技术师范大学,金额5万元。
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新材料、电子信息、高端装备、智慧农业和职业教育等产业共性产品研发,技术开发与服务,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,技术成果孵化,学术交流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 5 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及河源市人民政府推选产生。

理事每届任期 4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修改本单位章程;

(二)研究通过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决定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副院长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审议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审议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 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理事担任,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产生或罢免。

 第十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 章程的修改;

(二)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十六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会议纪要及记录由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办公室存档保管。

第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十九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  2 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  监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选派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选派。监事的变更与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。

本单位理事、院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     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监事有权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、理事及院长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    (二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    (三)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 

第四章 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唐宇

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和学校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主动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二十九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研究院无法继续开展业务的;

(五)因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,被依法责令关闭的;

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本章程经2020年9月 4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三十八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